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好放心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6执恢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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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6执恢121号案件名称
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好放心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好放心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6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春华,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宁远县好放心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俊成,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远县好放心米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126民初2546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126民初2546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明辉审 判 员 肖广文审 判 员 朱革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江为民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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