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芯与管哏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8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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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8524号案件名称
贺芯与管哏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贺芯;管哏森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8524号 原告:贺芯,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莹,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姗,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管哏森,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广,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贺芯与被告管哏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原告贺芯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芯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芯撤诉。案件受理费52 814元,减半收取计26 407元,由原告贺芯负担。 审 判 长 马 燕人民陪审员 魏忠智人民陪审员 刘 宁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夏 天书 记 员 吕 丹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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