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耀仕、彭水仕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21民初3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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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821民初3010号案件名称
刘耀仕、彭水仕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耀仕;彭水仕;袁梅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1民初3010号原告:刘耀仕(又名刘进春),男,194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被告:彭水仕,男,196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告:袁梅娇,女,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原告刘耀仕与被告彭水仕、袁梅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刘耀仕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耀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耀仕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刘耀仕负担。审判员 刘苏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 雯1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1民初3010号原告:刘耀仕(又名刘进春),男,194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被告:彭水仕,男,196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告:袁梅娇,女,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原告刘耀仕与被告彭水仕、袁梅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刘耀仕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耀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耀仕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刘耀仕负担。审判员 刘苏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 雯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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