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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耀仕、彭水仕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21民初3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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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821民初3010号
  • 案件名称

    刘耀仕、彭水仕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刘耀仕;彭水仕;袁梅娇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1民初3010号原告:刘耀仕(又名刘进春),男,194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被告:彭水仕,男,196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告:袁梅娇,女,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原告刘耀仕与被告彭水仕、袁梅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刘耀仕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耀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耀仕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刘耀仕负担。审判员  刘苏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 雯1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1民初3010号原告:刘耀仕(又名刘进春),男,194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被告:彭水仕,男,196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告:袁梅娇,女,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原告刘耀仕与被告彭水仕、袁梅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刘耀仕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耀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耀仕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刘耀仕负担。审判员  刘苏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 雯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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