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环、付志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703执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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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703执407号案件名称
常环、付志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常环;付志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703执407号申请执行人:常环,女,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被执行人:付志香,女,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申请执行人常环因与被执行人付志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2020)内0703民特25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付志香给付申请人借款215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对于所支付申请人常环的借款21500元。经查被执行人付志香有退休工资收入,申请人同意每月扣划被执行人付志香的退休工资收入偿还申请人的欠款,直至还清时止,本案现已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2021)内0703执4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崇镇审 判 员 宋圣臣人民陪审员 李玮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明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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