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正正、贵州省黔西县安邦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2执1146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522执1146号之一案件名称
罗正正、贵州省黔西县安邦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罗正正;贵州省黔西县安邦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2执11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正正,男,汉族,1987年4月2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被执行人贵州省黔西县安邦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永东。关于申请执行人罗正正申请执行贵州省黔西县安邦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贵州省黔西县(现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522民初4491号民事调解书明确:一、由被告贵州省黔西县安邦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前返还原告罗正正投资款90万元,支付资金占用费10万元,共计100万元;二、若被告贵州省黔西县安邦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支付款项,则被告贵州省黔西县安邦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应以9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被告贵州省黔西县安邦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贵州省黔西县安邦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义务履行,罗正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贵州省黔西县安邦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一、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省黔西县安邦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金钱给付义务。二、通过本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贵州省黔西县安邦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1、被执行人贵州省黔西县安邦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网络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有存款1000元,在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表示暂不要求法院扣划;2、被执行人贵州省黔西县安邦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开户信息。三、经黔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省黔西县安邦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四、经查,被执行人贵州省黔西县安邦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有未结算工程款(该款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依法裁定在300万元的范围内冻结该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五、向被执行人贵州省黔西县安邦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一致意见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承琴审判员 何中鑫审判员 张 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高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某某盗伐林木罪、妨害公务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黑03刑更241号 下一篇 王庆亮、郦根木物权保护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苏0813执保2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