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晶、何振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521民初1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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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民初1971号案件名称
王晶、何振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集贤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晶;何振达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521民初1971号原告:王晶,女。198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尖山区。被告:何振达,男,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集贤县,住山西太原市小店区。原告王晶与被告何振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王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9057.04;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恋人关系,被告以原告的名义在平安普惠网络贷款公司贷款12万元,被告依约每月偿还原告4764.26元,现被告逾期未偿还平台贷款,原告垫付还款2021年4月20日至8月20日19057.04元,经多次索要无果。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立案后,原告一直未能提供被告何振达联系方式及明确住址,导致法律文书送达不能,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7.32元,减半收取78.66元(王晶已预交),不予收取。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董 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雨萌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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