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金刚化工(重庆)有限公司、四川湘邻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623执恢37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623执恢371号
  • 案件名称

    金刚化工(重庆)有限公司、四川湘邻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邻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金刚化工(重庆)有限公司;四川湘邻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623执恢371号申请执行人:金刚化工(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化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355632533B。法定代表人:李庚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王军,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四川湘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城南镇渝邻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0541141504。法定代表人:徐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刚化工(重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湘邻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查明,申、被双方于2021年9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同时,申请执行人金刚化工(重庆)有限公司撤回本次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623执恢371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恢复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林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珀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