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刚化工(重庆)有限公司、四川湘邻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623执恢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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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623执恢371号案件名称
金刚化工(重庆)有限公司、四川湘邻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邻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金刚化工(重庆)有限公司;四川湘邻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623执恢371号申请执行人:金刚化工(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化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355632533B。法定代表人:李庚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王军,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四川湘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城南镇渝邻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0541141504。法定代表人:徐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刚化工(重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湘邻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查明,申、被双方于2021年9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同时,申请执行人金刚化工(重庆)有限公司撤回本次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623执恢371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恢复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林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珀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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