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张某离婚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04执2150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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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04执2150号之七案件名称
周某、张某离婚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本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周某;张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04执2150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周某,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北台轧钢厂职工,住本溪市明山区。被执行人张某,女,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本溪市明山区。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504民初292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周某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财产分割款人民币120000元,执行费人民币17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张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0504民初29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某审判员 陈治宇审判员 张洪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丛赛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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