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烟台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691执898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691执89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烟台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烟台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洁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691执8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烟台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河路**海信慧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80791295N。法定代表人:杨志强,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洁,女,1984年9月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烟台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鲁0691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0000元、借期内利息20000元,逾期利息、违约金44800元(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自2019年7月1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继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和律师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32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本院以(2021)鲁0691执89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洁名下的坐落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2021年9月1日,烟台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律师林华来院称刘洁已将本案的欠款本息全部偿还完毕,要求解除对刘洁名下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刘洁名下的坐落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郑仁君审判员  刘忠涛审判员  王群昌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潘锦伟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