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兴华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921民初1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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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1民初1861号案件名称
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兴华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兴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921民初1861号原告: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南县南洲镇南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07388248U。法定代表人:李刚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岭,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姜兴华,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原告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县农商银行)与被告姜兴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姜兴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县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姜兴华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支付至起诉日2021年8月2日的欠付利息4017.4元,合计154017.4元。2021年8月3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9.75%,清偿至本息还清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17日,被告姜兴华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本金额度为人民币15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2021年12月17日止,借款年利率为7.5%,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30%确定。合同还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构成借款人违约,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立即到期,借款到期(含被宣布立即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借款虽未到期,但被告姜兴华长期拖欠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姜兴华仅支付利息3010元,截止至起诉之日,尚欠利息4017.4元。为此,原告特具此状,诉至法院。被告姜兴华未出庭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南县农商银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原告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书,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贷款放款业务凭证,贷款利息回收查询,贷款发放回收查询。被告姜兴华未到庭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审查,原告所举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17日,被告姜兴华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为15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年利率为7.5%,按月还款,同时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即构成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立即到期,并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年利率的基础上加收30%计收罚息。贷款发放后,被告偿还利息3010元,借款本金及剩余的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未还款。本院认为:被告姜兴华与原告南县农商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双方对借款的用途、金额、借期、利率、逾期利息等作了明确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的借款期限虽未到期,但姜兴华欠付利息已属违约,按照合同的约定借款宣布提前到期,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及支付逾期罚息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诉请被告姜兴华偿还借款本息及逾期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六十八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由被告姜兴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截止至2021年8月2日已产生借期内利息4017.4元,后段利息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逾期年利率9.75%的计息标准,从2021年8月3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被告姜兴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宋丽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刘睿妍书 记 员 吕慧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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