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驻马店市姗宇建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执恢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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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执恢12号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驻马店市姗宇建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驻马店市姗宇建材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大之象酒店有限公司;遂平雅安置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翰林居酒店有限公司;董永亮;张威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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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文明路**。负责人:万三华,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姗宇建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南段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780798325。法定代表人:刘洪东。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大之象酒店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与汝河大道交叉口西南角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2MA44P7MQ6D。法定代表人:董广蕾。被执行人:遂平雅安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遂平县车站街道办事处生产街车站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808423521XM。法定代表人:臧松林。被执行人:驻马店市翰林居酒店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与汝河大道交叉口西南角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2MA44UN426H。法定代表人:刘亚迪。被执行人:董永亮,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执行人:张威,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关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与驻马店市姗宇建材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大之象酒店有限公司、遂平雅安置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翰林居酒店有限公司、董永亮、张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驻马店市驿城公证处作出的(2020)豫驻驿证执字第8号执行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21)豫17执恢12号案件的执行;二、若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蔚涛审判员 王喜禄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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