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1执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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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执618号案件名称
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洲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马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1执618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1970年1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被执行人:王某,男,1973年6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831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马某某支付欠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4日起以月利率12‰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向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086元,公告费600元,申请执行费1379元。在执行过程中,1、2021年9月22日,本院公告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惩戒风险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冻结了王某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王某名下再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工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3、本院于到子洲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到子洲县教育局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2021年9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某发布了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26日,将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均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王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存瑞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段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霍 越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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