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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园园、吴勃勃、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5执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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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5执310号
  • 案件名称

    孙园园、吴勃勃、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礼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孙园园;吴勃勃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5执310号  被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孙某某、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礼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425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处被执行人孙某某罚金40000元、吴某某罚金20000元,被执行人孙某某、吴某某未按期履行该判决判处的刑事财产刑义务,本院依法对生效判决判处的刑事财产刑未履行部分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本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孙某某、吴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孙某某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缴纳罚金3000元及执行费50元,并表示剩余罚金自2022年起,每年9月30前缴纳12000元,直至履行完毕。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吴某某银行账户存款2880元,被执行人吴某某表示,剩余罚金由其自2021年5月起,每半年缴纳5000元,直至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陕0425执310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国阁  审  判  员   李高超  审  判  员   李文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商蕾蕾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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