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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430执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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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497号
  • 案件名称

    王某某、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某某;焦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430执497号王某某、焦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430民初4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焦某某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依法受理立案。本案应由被执行人焦某某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偿还借款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9元、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案件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案件义务,向申请执行人给付了10000元案件款并向本院缴纳了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经实际收取全部案件款,并表示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99元。至此,淳化县人民法院(2021)陕0430民初44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焦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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