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左红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3执32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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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3执323号之一案件名称
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左红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左红军;牛婷;许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3执3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闫林才,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左红军,男。被执行人:牛婷,女。被执行人:许鹏,男。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左红军、牛婷、许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03民初18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立案,同日向左红军、牛婷、许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02929.7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交纳执行费1444元。但被执行人左红军、牛婷、许鹏至今未全部履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经本院执行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左红军、牛婷、许鹏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登记、税务、存款、互联网金融、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查询到牛婷名下有存款701.99元,依法予以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1.99元;2、查询到许鹏名下有工资收入,已被本院另案冻结,到时可参与工资分配;3、查询到许鹏名下有位于铜川市印台区XXXXXXXXXXXXXXXXXXXXX号房屋一套,面积62平方米及2014年注册登记的五菱牌陕BXXXXX号汽车一辆,牛婷名下登记有2007年现代牌陕UXXXXX号汽车一辆及2010年登记的东风牌陕BXXXXX号汽车一辆,申请执行表示上述财产均无需处置;4、前往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左红军、牛婷、许鹏名下均无住房公积金登记;5、查询到牛婷名下有位于铜川市印台XXXXXXXXXXXXX号房屋一套,已被其他法院首次查封,本案轮候查封;6、本院将左红军、牛婷、许鹏限制消费、限制出境;7、我院将执行过程向申请执行人予以了告知,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左红军、牛婷、许鹏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峰审判员 廉 政审判员 姜彦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鲍 凤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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