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章仁波等尹永汉、高妮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1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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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执1581号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章仁波等尹永汉、高妮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章仁波;尹永汉;高妮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82执158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靖江中路387、389、391、3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667138841D。 法定代表人:徐标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敏,该支行职工。 被执行人:章仁波,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住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尹永汉,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住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高妮娜,女,1982年9月16日出生,住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与被执行人章仁波、尹永汉、高妮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082民初51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章仁波、尹永汉、高妮娜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章仁波偿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易融卡透支本金97850.45元并支付计算至2020年3月30日的利息7436.64无(此后以97850.45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3月3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本金的日万分之五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03元、执行费1479.31元,被执行人尹永汉、高妮娜对上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章仁波、尹永汉、高妮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以及传票,要求章仁波、尹永汉、高妮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章仁波、尹永汉、高妮娜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庭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章仁波、尹永汉、高妮娜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章仁波、尹永汉、高妮娜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本院划拨被执行人章仁波名下存款54614.67元,本案分配得案件受理费1203元、执行费1479.31元、罚款1000元,申请执行人受偿8924元;划拨被执行人尹永汉名下存款3033.87元,划拨被执行人高妮娜名下存款2267.67元,申请执行人受偿5301.54元;查封被执行人尹永汉名下车牌号为×××的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扣押;查封被执行人章仁波名下坐落在临海市大洋街道前村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81772.,本院(2021)浙1082执2967号案件查封】,该房产为农村住房,暂不能处置;冻结被执行人尹永汉所有的在台州尹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60%股权,但未发现该公司的资产,申请执行人要求不予处置;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予处置。截至2021年9月23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4225.67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章仁波、尹永汉、高妮娜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分别对被执行人章仁波、尹永汉、高妮娜作出司法拘留15天及罚款1000元的决定(但未实际实施拘留和罚款)。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章仁波、尹永汉、高妮娜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章仁波、尹永汉、高妮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82执158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鲍仲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蒋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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