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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良诉徐铀、衡阳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02民初279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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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2民初2794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李学良诉徐铀、衡阳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学良;徐铀;衡阳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02民初2794号之二原告:李学良,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身份证住址湘乡市,现住湘潭市九华经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键铭,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铀,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告:衡阳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616631492X,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黄沙湾街道团结村**雁栖互玫瑰园****商业门面。法定代表人:徐铀,该公司执行董事。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智国,湖南超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学良与被告徐铀、衡阳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李学良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徐铀、衡阳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湘0302民初2794号之一民事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学良以双方同意协商处理为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学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良撤诉。本案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12,800元,由原告李学良负担。审 判 长  周清溪人民陪审员  何江洪人民陪审员  谢勇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肖三响书 记 员  冯 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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