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学良诉徐铀、衡阳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02民初2794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302民初2794号之二案件名称
李学良诉徐铀、衡阳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学良;徐铀;衡阳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02民初2794号之二原告:李学良,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身份证住址湘乡市,现住湘潭市九华经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键铭,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铀,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告:衡阳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616631492X,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黄沙湾街道团结村**雁栖互玫瑰园****商业门面。法定代表人:徐铀,该公司执行董事。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智国,湖南超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学良与被告徐铀、衡阳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李学良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徐铀、衡阳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湘0302民初2794号之一民事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学良以双方同意协商处理为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学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良撤诉。本案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12,800元,由原告李学良负担。审 判 长 周清溪人民陪审员 何江洪人民陪审员 谢勇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肖三响书 记 员 冯 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某某、辽宁国恒信息咨询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6执2334号 下一篇 沙湾县城建物业服务中心、陈淑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223民初29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