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增云与重庆超之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7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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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7519号案件名称
任增云与重庆超之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任增云;重庆超之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7519号 原告:任增云,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重庆超之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1号LG层LG12号60#,统一社会信用91500103MA5UF8138W。法定代表人:何衍林,职务不详。原告任增云与被告重庆超之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任增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另,原告任增云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法庭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任增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公告费)260元,由原告任增云负担。 审 判 长 陈 花人 民 陪 审 员 孙体凤人 民 陪 审 员 蔺 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甘 霖 书 记 员 盛清清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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