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帅、彭林鑫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3民初4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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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民初4082号案件名称
杨帅、彭林鑫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杨帅;彭林鑫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3民初4082号原告:杨帅,男,汉族,2000年6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泉,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彭林鑫,男,汉族,1994年6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保靖县。原告杨帅与被告彭林鑫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杨帅于2021年9月2日以案件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林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帅撤回对被告彭林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34元,减半收取917元,由原告杨帅负担。审判员 张跃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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