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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亮洁中空玻璃加工厂、卢向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83民初6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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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283民初6752号
  • 案件名称

    泰兴市亮洁中空玻璃加工厂、卢向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泰兴市亮洁中空玻璃加工厂;卢向宏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83民初6752号原告:泰兴市亮洁中空玻璃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1NPK0HXK,住所地泰兴市江平北路23号。经营者:殷猛,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泰州市高港区益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向宏,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泰兴市亮洁中空玻璃加工厂与被告卢向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2021年9月7日,泰兴市亮洁中空玻璃加工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泰兴市亮洁中空玻璃加工厂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泰兴市亮洁中空玻璃加工厂负担。(已交)审 判 员  徐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董小翠书 记 员  朱 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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