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聂冬生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04执81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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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04执813号之一案件名称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聂冬生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聂冬生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204执8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西坡北街17号。法定代表人:李雅奇。被执行人:聂冬生,男,汉族,1975年12月22日出生,文盲,无业,住开封市禹王台区。本院在执行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与聂冬生责令退赔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9)豫0204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人聂冬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7月5日起至2020年3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聂冬生按被盗财物价值2335元向被害人何俊喜退赔。】被执行人聂冬生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缴纳2335元的义务,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0元。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五、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拘传、询问的执行措施。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剩余2335元未能实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宋 岩审判员 毛庆昕审判员 王晓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明英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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