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怡亚通润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金硕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齐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17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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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1785号案件名称
上海怡亚通润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金硕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齐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上海怡亚通润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齐文;上海金硕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1785号原告:上海怡亚通润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田健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雪琴,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宁,女。被告:上海金硕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齐文。被告:齐文,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上海怡亚通润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硕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齐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怡亚通润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怡亚通润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怡亚通润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怡亚通润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 判 员 马 培法官助理 叶骄凌书 记 员 叶骄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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