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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涛、陈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1执17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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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221执1789号
  • 案件名称

    张海涛、陈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张海涛;陈来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1执1789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涛,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陈来,男,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张海涛与陈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皖1221民初22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陈来未履行,张海涛于2021年4月13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21年4月13日、8月9日分别查询银行、股票、证券、工商登记等部门,已扣划并发放给申请人1151.98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逊审判员  张耀东审判员  简晓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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