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涛、陈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1执178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221执1789号案件名称
张海涛、陈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海涛;陈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1执1789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涛,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陈来,男,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张海涛与陈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皖1221民初22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陈来未履行,张海涛于2021年4月13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21年4月13日、8月9日分别查询银行、股票、证券、工商登记等部门,已扣划并发放给申请人1151.98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逊审判员 张耀东审判员 简晓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泽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0224刑初166号 下一篇 张雪洁、袁理甫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2执1877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