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仁宇货运有限公司与江苏满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3民初4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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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3民初4572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仁宇货运有限公司与江苏满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仁宇货运有限公司;江苏满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马彦军;江苏满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东吉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3民初4572号 原告:重庆市仁宇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名亨天湖美郡10-1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88012503F。 法定代表人:郭宜军,执行懂事。 被告:江苏满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鄂尔多斯路599号东疆商务中心A3楼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6FC5256。 法定代表人:钱正菊,执行董事。 被告:马彦军,男,199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江苏满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凤信路20号万博科技园3幢(A栋)3-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MXEHK9K。 法定代表人:钱正菊。 被告:河南东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文德路13号3号楼9层9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MYGE8X。 法定代表人:张进亮,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仁宇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满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江苏满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马彦军、河南东吉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因原告重庆市仁宇货运有限公司既不在法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费申请,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李小玲 书 记 员 吴 茜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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