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秀兰、安振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81执184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81执1846号
  • 案件名称

    王秀兰、安振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王秀兰;安振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81执1846号申请执行人:王秀兰,女,1960年7月1日生,汉族,住北票市。被执行人:安振杰,男,1954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北票市南山管理区二院社区。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14)北民北初字第002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安振杰暂无全部履行能力,需要长期冻结、扣划工资。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2014)北民北初字第002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孙爱民审判员  张庆瑞审判员  王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雨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