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兰、安振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81执1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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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81执1846号案件名称
王秀兰、安振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秀兰;安振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81执1846号申请执行人:王秀兰,女,1960年7月1日生,汉族,住北票市。被执行人:安振杰,男,1954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北票市南山管理区二院社区。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14)北民北初字第002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安振杰暂无全部履行能力,需要长期冻结、扣划工资。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2014)北民北初字第002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孙爱民审判员 张庆瑞审判员 王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雨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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