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奖与张珊珊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财保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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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财保135号案件名称
唐奖与张珊珊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唐奖;张珊珊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7财保135号 申请保全人:唐奖,男,汉族,1985年10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保全人:张珊珊,女,汉族,1991年09月03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保全人唐奖因与被保全人张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以被保全人离开了重庆,认为情况紧急为由,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名下汽车及银行帐户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保全人唐奖用其名下的渝DXXXXX凯迪拉克牌汽车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唐奖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情况紧急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诉前财产保全条件,故本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保全人唐奖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程长禄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曾 珠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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