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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奖与张珊珊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财保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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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7财保135号
  • 案件名称

    唐奖与张珊珊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唐奖;张珊珊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7财保135号 申请保全人:唐奖,男,汉族,1985年10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保全人:张珊珊,女,汉族,1991年09月03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保全人唐奖因与被保全人张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以被保全人离开了重庆,认为情况紧急为由,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名下汽车及银行帐户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保全人唐奖用其名下的渝DXXXXX凯迪拉克牌汽车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唐奖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情况紧急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诉前财产保全条件,故本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保全人唐奖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程长禄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曾 珠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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