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1、代某离婚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77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1774号案件名称
杨某1、代某离婚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杨某1;代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77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1,男,2010年3月30日出生,现住东港市。法定代理人:杨某2,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蒙古族,无业,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代某,女,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杨某1与被执行人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20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扣划被执行人代某银行存款133.41元,该款已退付给申请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限申请执行人自收到通知起30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广慧审判员 蔡万军审判员 陈志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巍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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