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立华、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02执25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902执256号案件名称
董立华、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董立华;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锦州房产段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02执256号申请执行人:董立华,女性,1968年6月19日出生,住阜新市海州区;阜新澳科液压气动设备制造厂,住原阜新市海州区创业路四委铁路党校东侧。被执行人: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0001176016359,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4号。法定代表人:单立军。被执行人: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锦州房产段,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700584156737G,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振兴路123号。法定代表人:高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立华、阜新澳科液压气动设备制造厂与被执行人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锦州房产段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902执25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锦州房产段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宝春审判员 马闻屿审判员 何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彭均会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粤16刑更934号 下一篇 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恢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