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葛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02执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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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2执487号案件名称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葛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葛锋;大连万和广告商务有限公司;辽宁报阅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曲琳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02执487号申请执行人: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大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54957007H。法定代表人:师守文被执行人:葛锋,男性,1977年0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被执行人:大连万和广告商务有限公司,住大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726033338U。法定代表人:李伟联系被执行人:辽宁报阅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大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498241-3。法定代表人:葛锋联系被执行人:曲琳,女性,1978年03月0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本院在执行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葛锋、大连万和广告商务有限公司、辽宁报阅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曲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802执487号案件的执行。终结(2021)辽0802执48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葛锋、大连万和广告商务有限公司、辽宁报阅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曲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学武审判员 许 娇审判员 仲玉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澍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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