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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吴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972民初16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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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972民初16658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吴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吴朋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2民初1665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农场村振华路108号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X18074438C。负责人:程群,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倩,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珊,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朋,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与被告吴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并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伦雪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桂朱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2民初1665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农场村振华路108号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X18074438C。负责人:程群,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倩,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珊,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朋,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与被告吴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并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伦雪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桂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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