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洪成、田立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3执1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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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3执1486号案件名称
方洪成、田立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舒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方洪成;田立国;李春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3执1486号申请执行人:方洪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田立国,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李春平,女,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方洪成与被执行人田立国、李春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了(2019)吉0283民初2004号民事调解书。判决主文为:被告田立国、李春平偿还原告工资款共计54,600.00元,自2019年9月开始每月30日前给付1,000.00元,至欠款全部还清为止。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吉0283执1486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同日,对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进行网络查询并核实;在法定期限内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财产查控和传统线下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土地、房产、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被执行人财产查控情况。2021年9月24日,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因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283执148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 杰审判员 刘大兴审判员 张 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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