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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峰、陈利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106民初8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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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民初8118号
  • 案件名称

    张万峰、陈利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张万峰;陈利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106民初8118号原告:张万峰,男被告:陈利军,男原告张万峰诉被告陈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晓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万峰、被告陈利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万峰诉称,原告于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九日,在闲鱼平台上看到被告卖的一只小猫,猫咪介绍说可以做种公进行繁育,通过沟通后于第二天去被告家里看了猫,并交付了三百元的订金,由于猫咪较小,定于的清明节后去取猫,并且支付尾款,原告于二零二一年四月十日中午十三点三十分左右到达被告家里,付清了尾款一千五百元并把猫咪取回家。第二天发现猫咪有折尾现象,折尾属于猫咪严重的基因缺陷,根本就不是一只健康的猫咪,而且会影响猫咪的健康和寿命,更不要说去做种公去繁育下一代了,被告在商品描述上明确说明了是可以做为种公做繁育,对原告欺瞒了猫咪是有基因缺陷的事实并虚假宣传,在咨询猫咪状况的时候,被告也明确告知被告可以做为繁育的种猫。在当原告问猫有儿处色块时,被告也是隐瞒事实,说有两块,实际上猫咪有三处色块,还隐瞒猫咪的体重,说最少有九百克重,实际测量后发现只有六百八十五点八克的体重,折尾和色块对于猫咪的价值影响极大,被告却对原告隐瞒了这些重点。原告于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二日上午九时左右带着猫咪去被告家做调节沟通,被告看过猫后提出退原告三百元让原告把猫咪带走,或者退原告一千元,被告还要把猫留下的不合理要求,沟通未果于上午九时十七分原告报警处理,民警于九时四十三分到达现场后说是经济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还买猫款1800元,猫咪退回、猫咪每天三元的饲养费;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陈利军辩称,不同意退猫。首先第一条,他说猫的状态,因为这只猫是原告到我家亲自去看了两回买的,不是健康情况下他也不能买。他把猫带回家两天,他回来告诉我猫尾巴折了。第二点他说猫身上色块的问题,我不知道原告指色块是哪个位置,我告诉他有两个色块,原告说有三个色块。第三点原告说我说过这猫有900克,但我没说承诺过猫的体重。经审理查明:被告在闲鱼上卖宠物猫,原告通过闲鱼与被告聊天,双方商定宠物猫价款1800元,2021年3月29日原告到被告处看猫后,当天交了300元定金,2021年4月10日,原告到被告处将猫取走,并交了尾款1500元。2021年4月11日,原告称猫有折尾现象,要求退猫,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笔录,原告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称被告出售的宠物猫存在基因缺陷,但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且原告在被告处先后两次看了宠物猫,应视为原告认可了宠物猫的现状,故对于原告要求退款、返还宠物猫及要求被告承担饲养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万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万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满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刘晓蕾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晓颖书 记 员 尹婉婷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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