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呼图壁分公司、呼图壁县锦城商务宾馆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323民初2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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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3民初2458号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呼图壁分公司、呼图壁县锦城商务宾馆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呼图壁分公司;呼图壁县锦城商务宾馆案件缘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323民初2458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呼图壁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负责人:邱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男,1994年1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告:呼图壁县锦城商务宾馆,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312国道金河加油站东侧。 法定代表人:马军亮,该宾馆经营者。 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呼图壁分公司诉被告呼图壁县锦城商务宾馆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呼图壁分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呼图壁分公司以与被告呼图壁县锦城商务宾馆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呼图壁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呼图壁分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夏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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