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长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58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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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5865号案件名称
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长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长松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5865号原告: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大汉龙城电信智能小区第二栋一层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1W233T。法定代表人:谢宏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群(特别授权),女,侗族,1987年5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慧,女,汉族,1994年11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系公司员工。被告:杨长松,男,汉族,1969年2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长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长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长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21元,减半收取4410.5元,由原告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欧洁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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