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鹏君、彭广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2民终696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2民终6967号
  • 案件名称

    张鹏君、彭广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张鹏君;彭广权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终69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鹏君,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耐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店长,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顺法,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遥,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广权,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上诉人张鹏君因与被上诉人彭广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5民初2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鹏君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不予缴纳二审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鹏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秀红审判员  吴晓勇审判员  岳文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唐 啸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