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鹏君、彭广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2民终696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2民终6967号案件名称
张鹏君、彭广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鹏君;彭广权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终69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鹏君,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耐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店长,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顺法,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遥,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广权,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上诉人张鹏君因与被上诉人彭广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5民初2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鹏君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不予缴纳二审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鹏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秀红审判员 吴晓勇审判员 岳文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唐 啸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智远、王智远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4466号 下一篇 杨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81执6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