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金艳、沈阳市和平区华逸天伦水世界休闲酒店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78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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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17803号案件名称
左金艳、沈阳市和平区华逸天伦水世界休闲酒店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左金艳;沈阳市和平区华逸天伦水世界休闲酒店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17803号原告:左金艳,女,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华逸天伦水世界休闲酒店,经营场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北六经街1号。经营者:李波。原告左金艳诉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华逸天伦水世界休闲酒店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2021年9月23日,原告左金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左金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左金艳承担。审 判 员 由 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郑晓晨书 记 员 王皓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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