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鑫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兴旺鑫实业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粤1973执8781号之三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0)粤1973执8781号之三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鑫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兴旺鑫实业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龙鑫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兴旺鑫实业有限公司;刘改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1973执878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鑫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龙东社区爱南路89号。法定代表人:庄小莲。委托代理人:王骞,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光华,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东莞市兴旺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上元村银坑路61号4栋一楼。法定代表人:刘改军。被执行人:刘改军,男,汉族,1979年10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东安县。执行申请一、执行依据:(2020)粤1973民初3181号民事调解书二、立案执行日期:2020年7月29日三、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36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4032元(暂计)、违约金72000元,且本案执行费644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以上合计442472元。执行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有以下财产,本院作出如下处理: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东莞市兴旺鑫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1元。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东莞市兴旺鑫实业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清溪镇上元村银坑路61号的机器设备一批,拍卖款183000元。本院依法进行分配,本案分配到款项86997.56元,该款扣除执行费1187元后,实际支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鑫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案款85810.56元(详见分配表)。综上,本案执行到位款项合计87228.56元,该款扣除执行费1187元后,实际支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鑫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案款86041.56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裁定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粤1973执87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应及时书面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健麟审判员 翟柏成审判员 李锦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林琼妮执行款分配表(2020)粤1973执8781号被执行人:东莞市兴旺鑫实业有限公司制表人:王健麟制表日期:2021年9月1日温馨提示:各当事人如对本分配方案有异议的,请在收到本《执行款分配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视为其同意本分配方案。单位:人民币(元)分配异议程序简要说明:如异议人提出分配异议,本院将分配异议送达其他申请执行人,如其他申请执行人同意异议人的分配方案,则按异议人的分配方案分配,如其他申请执行人坚持本院制作的分配方案,异议人需将其他申请执行人作为被告,提起执行分配诉讼。可处理款183000诉讼费3578.00评估费1830执行费2175网拍费1500占用费12480可分配款161437.00序号案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实际分配额诉讼费合计(含诉讼费)执行费备注1(2020)粤1973执8781号深圳市龙鑫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431769.0085810.56085810.561187申请标的为本金、违约金共432000元,扣减已支付231元2(2020)粤1973执8306号东莞市莲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218998.0043524.06043524.06553申请标的为本金、违约金3(2021)粤1973执13637号东莞市钢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161528.0032102.38357835680.38435申请标的为本金、利息合计812295.00161437.003578.00165015.002175分配说明一、债权状况概述:1.本院依法拍卖了东莞市兴旺鑫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机器设备一批,拍卖款183000元。该款优先支付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网拍费、占用费、保管费等共益费用后,剩余161437元可分配。东莞市兴旺鑫实业有限公司从2021年7月起停产停业,机器设备从2021年7月起由东莞市众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管,且占用了该物业公司的厂房,截至2021年8月23日拍卖成交交接财产,参照东莞市兴旺鑫实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众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14400元/月,本院酌定支付占用费、保管费合计12480元2.参与本次分配案件共3个。3.除本次分配款,另经本院向银行、国土局、房管局、车管所等单位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须在收到本分配方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否则案件将以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二、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网拍服务费、占用费、保管费属于共益费用应优先支付。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