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阿勒泰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河县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5执保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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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5执保257号案件名称
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阿勒泰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河县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阿勒泰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河县分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5执保257号申请人: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新疆青河县青河镇友好南路**。 法定代表人:郭庆业。 被申请人:阿勒泰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河县分公司,,地址: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青河镇民主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曹玉坤。 本院在执行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阿勒泰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河县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阿勒泰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河县分公司名下在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的存款350433元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阿勒泰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河县分公司的名下在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的存款350433元。 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哈勒木拉提马合鲁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特列吾别克赛开书记员 松哈尔努尔兰别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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