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成志秀、陈国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6民初290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6民初2902号
  • 案件名称

    成志秀、陈国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远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成志秀;陈国爱;叶竹英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6民初2902号原告:成志秀,女,1975年2月1日出生,住宁远县。原告:陈国爱,女,1974年2月12日出生,住宁远县。被告:叶竹英,女,1975年9月9日出生,住宁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海军,湖南富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成志秀、陈国爱与被告叶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成志秀、陈国爱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志秀、陈国爱撤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成志秀、陈国爱负担。审 判 员  王国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玉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