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志秀、陈国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6民初29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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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6民初2902号案件名称
成志秀、陈国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成志秀;陈国爱;叶竹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6民初2902号原告:成志秀,女,1975年2月1日出生,住宁远县。原告:陈国爱,女,1974年2月12日出生,住宁远县。被告:叶竹英,女,1975年9月9日出生,住宁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海军,湖南富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成志秀、陈国爱与被告叶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成志秀、陈国爱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志秀、陈国爱撤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成志秀、陈国爱负担。审 判 员 王国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玉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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