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建辉、长春启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91民初2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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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91民初2637号案件名称
郎建辉、长春启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郎建辉;长春启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91民初2637号原告:郎建辉,女,汉族,1971年12月29日出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烨燃,男,汉族,1973年2月16日出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系原告丈夫。被告:长春启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长电紫盈花城**楼。法定代表人:肖铁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丹,系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建华,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郎建辉与被告长春启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郎建辉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郎建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建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5元,由郎建辉负担。审判员 王丛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圣楠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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