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乌鲁木齐徽瑞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杜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640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364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徽瑞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杜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乌鲁木齐徽瑞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杜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6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徽瑞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六道湾路1。    法定代表人:郗鹏程,乌鲁木齐徽瑞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杜斌,男,199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奇台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徽瑞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24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59545.43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159545.4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5日、2021年7月6日、2021年7月8日、2021年8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杜斌名下无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对外投资、车辆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向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局发送协查函,以及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信息。    4.本院委托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将被执行人杜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6.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限制被执行人杜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经上述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遂于2021年9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此未提出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马卫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帕尔哈提江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