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鹰与上海青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4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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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执4536号案件名称
朱鹰与上海青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朱鹰;上海青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4536号申请执行人:朱鹰,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上海青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金光杰,执行董事。朱鹰与上海青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219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上海青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朱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8310.2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上海青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嘉定区XX路XXX弄XXX号XXX室、徐汇区XXX路XXX号XXX、XXX、XXX室的房产,因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以外,经向有关职能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 博审 判 员 毛 成审 判 员 吉 立法官助理 柯宪法书 记 员 刘慧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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