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蒋成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921执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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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921执553号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蒋成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蓬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蒋成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921执5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07208。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婷婷,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委托代理人:陈思宇,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被执行人:蒋成,男,汉族,1975年8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9民终7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保险理赔款36,235.8元、逾期保险费2,904.89元及违约金等义务。执行中,本院已限制其高消费、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海文审判员 唐 权审判员 文国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元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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