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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涛、张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59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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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5988号
  • 案件名称

    刘涛、张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刘涛;张刚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5988号原告:刘涛,男,1985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巴晓婷、李守尧,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刚,男,1975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原告刘涛与被告张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刚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涛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原告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刘涛负担。审判员 徐 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慧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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