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涛、张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59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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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5988号案件名称
刘涛、张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刘涛;张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5988号原告:刘涛,男,1985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巴晓婷、李守尧,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刚,男,1975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原告刘涛与被告张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刚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涛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原告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刘涛负担。审判员 徐 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慧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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