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雪梅、赵雪娥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川0724民督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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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24民督1号之一案件名称
赵雪梅、赵雪娥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审理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21 0:00:00当事人
赵雪梅;赵雪娥;薛梦欣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1)川0724民督1号之一申请人:赵雪梅,女,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申请人:赵雪娥,女,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被申请人:薛梦欣,女,199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现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申请人赵雪梅、赵雪娥与被申请人薛梦欣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于2021年8月30日发出(2021)川0724民督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薛梦欣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薛梦欣在2021年9月8日收到支付令后于202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称:薛梦欣现经营的四川省世优源商贸有限公司代申请人支付了所欠2018年张汉的盐酸运费,应当从其所欠申请人的股权转让金中予以扣除。同时向本院提交了收条一份及张汉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从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能够使本院对是否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1)川0724民督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赵雪梅、赵雪娥负担。审判员 任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健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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