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治军、赵妮妮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结案报告(2021)陕0802执恢1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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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恢1794号案件名称
徐治军、赵妮妮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结案报告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徐治军;赵妮妮;刘三保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802执恢1794号刘某某、徐某某、赵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0802民初2518号民事判决书。请求由被执行人徐某某、赵某某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借款本金 18 万元并支付从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 2%计算的利息;二被执行人对上述借款本息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2320元、案件执行费619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徐某某已履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802执恢179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3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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