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兴锋、唐润利等郭维、新疆春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5民初6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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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民初6044号案件名称
苏兴锋、唐润利等郭维、新疆春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苏兴锋;唐润利;郭维;新疆春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5民初6044号原告:苏兴锋,男,1974年4月5日出生,回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原告:唐润利,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郭维,男,199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新疆春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民路532号新通小区1号楼3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郭汝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兴锋、唐润利诉被告郭维、新疆春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苏兴锋、唐润利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兴锋、唐润利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兴锋、唐润利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苏兴锋、唐润利已预交),由原告苏兴锋、唐润利负担。邮寄送达费40元(被告郭维已预交),由被告郭维负担。 审判员 丁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周宏红书记员 魏竞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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