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向鑫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2民初19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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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民初1950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向鑫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沅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向鑫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2民初195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住所地:沅陵县沅陵镇辰州东街66号(三鑫港贸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26755509244。负责人:姚红梅,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特别授权),女,1976年12月24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沅陵县人,系该行职工,住湖南省沅陵县。被告:向鑫,男,1994年4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沅陵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与被告向鑫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张玉环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金艳宁书 记 员 钱德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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