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军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3执6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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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3执696号案件名称
焦军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闻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焦军峰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23执696号 被执行人焦军峰,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焦军峰刑事罚金一案中,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8月2日移送执行局执行(2021)晋0823刑初65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焦军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焦军峰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刑事判决书第九项、第十项运城市**局盐湖分局扣押被执行人焦军峰的临工50铲车、片麻岩毛料884.84立方米,成品料1450.86立方米及闻喜县**局扣押的片麻岩石料1233.89立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运城市**局盐湖分局扣押被执行人焦军峰的临工50铲车、片麻岩毛料884.84立方米,成品料1450.86立方米及闻喜县**局扣押的片麻岩石料1233.89立方米。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执行员 赵 翔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妮妮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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