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周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2执8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82执83号
  • 案件名称

    周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华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周剑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582执83号被执行人:周剑,男,汉族,1983年10月26日出生,住址:华阴市。周剑罚金一案,本院(2021)陕0582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处罚金5000元,退赔被害人王萍270元,退赔被害人刘鹏328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4月2日移送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票等有价证券,无注册登记公司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周剑限制高消费。现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宏宁审 判 员 张钢铁审 判 员 姜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江龙书 记 员 马 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