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2执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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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2执83号案件名称
周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华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周剑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582执83号被执行人:周剑,男,汉族,1983年10月26日出生,住址:华阴市。周剑罚金一案,本院(2021)陕0582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处罚金5000元,退赔被害人王萍270元,退赔被害人刘鹏328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4月2日移送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票等有价证券,无注册登记公司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周剑限制高消费。现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宏宁审 判 员 张钢铁审 判 员 姜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江龙书 记 员 马 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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